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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城建学院国家助学贷款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09-05-20 发布者: 浏览次数:

为了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教育改革实施科教兴国战略,加速人才培养,帮助经济困难的学生顺利完成学业,根据国家和上级有关文件规定(见注),结合我院实际,制订本条例。

一、国家助学贷款比例、管理机构

(一)国家助学贷款的比例为我院普通类学生总数的15%。

(二)助学贷款的日常管理工作由学生处负责。

二、申请助学贷款的对象、条件

(一)年满18周岁被我院正式录取的在校研究生、本科生、专科生。

(二)家庭经济困难,品行良好,遵纪守法。

(三)积极要求进步,努力学习,没有不及格现象。

三、申请助学贷款的程序

(一)由学生本人向所在系提出申请,经初审后汇总报学生处。

(二)由学生处将申请助学贷款的学生总数报贷款银行,并领取发放《高校助学贷款申请表》等材料。

(三)由学生本人一式2份如实完整地填写《高校助学贷款申请表》等表格。

(四)学生处负责向贷款银行出具申请贷款学生的有效证明和见证人的证明材料。

(五)由学生本人持贷款所需资料向贷款银行直接贷款。

四、申请助学贷款的学生需向贷款银行提供下列真实材料:

(一)本人的入学通知书或学生证复印件;

(二)本人的身份证复印件;

(三)本人在工商银行指定储蓄网点开立的活期储蓄帐户;

(四)本人如发生转学、休学、退学、出国、被勒令退学和开除学籍等情况必须事先(提前1周)将本人变动情况汇报学生处,由学生处及时通知贷款银行。

五、积极配合银行,全面做好国家助学贷款工作。为切实加强管理和领导,学院成立“国家助学贷款”领导小组(文件另发)。

六、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由学生处负责解释。

注:1、《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中国人民银行等部门关于国家助学贷款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国办发[1999]58号);2、《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中国人民银行等部门关于助学贷款管理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0]6号);3、《中国人民银行平顶山中心支行、河南省财政厅、河南省教育厅印发<关于进一步推进国家助学贷款工作的若干意见>的通知》(平银发[2001]421号);4、《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中国人民银行等部门关于助学贷款管理补充意见的通知》(国办发明电[2000]27号);5、《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教育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推进国家助学贷款业务发展的通知》(银发[2001]24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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