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适应高等教育改革和发展的需要,确立“以学生为本”的教育教学理念,加大本科生培养力度,配合学分制的推行,帮助学生适应新教学模式的要求,培养学生的创新精神、创新创业能力和实践动手能力,提高学生的综合素质,学校决定实行本科生学业导师制。
第一章 宗 旨
第一条 本科生学业导师制是我校教育工作的新的管理制度。宗旨是为了更好地进行教书育人,引导学生树立正确的人生观和价值观,培养学生严谨的学风,养成良好的学习习惯,推进个性化人才培养模式的形成,充分发挥专业教师在大学生学业发展过程中的指导作用,全面提高学生的综合素质。
第二章 职 责
第二条 关心和帮助学生在德、智、体、美、劳等方面全面发展,及时指导、掌握学生的思想、心理和学习状况。
第三条 负责为学生在大学学习期间提供有关学分制学习方面的咨询和指导,帮助学生根据自身发展的要求,科学、合理地制定学业修读计划。
第四条 指导学生自主学习,提高主动获取知识的能力,熟悉大学学习规律,掌握学习方法,缩短新生入学适应期。
第五条 帮助学生了解所学学科专业的发展方向,指导学生制订课程学习计划和选择专业课程模块。
第六条 协助实施素质拓展计划,指导学生积极参加科技创新、文化创建等活动,培养学生的综合素质,提高学生的实践能力,做好学生参加相关素质教育活动的认证。
第七条 学业导师应采取个别辅导与集体辅导相结合的方式,以个别辅导为主(每月每生辅导至少1次),每学期至少集中指导2次。通过座谈讨论、专题讲座、个别谈话等方式,了解学生的思想、学习、生活情况,解答学生在成长中遇到的各种问题。
第八条 学业导师要认真填写《本科生学业导师指导工作手册》,及时记录指导工作及学生学业完成情况等;每学年末,应向所在单位提交本年度的指导工作手册,作为年度考核的主要依据。
第三章 任职资格与聘用程序
第九条 任职资格
1.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热爱教育事业,具有良好的教师职业道德,作风正派,治学严谨,为人师表,乐于奉献,能尊重、关心、爱护学生,熟悉并遵守学校的有关规章制度。
2.入职以来,在教学、师德等各类考评中无不良记录。
第十条 聘任程序和方法
1.学业导师聘任采用双向互选制。具备任职资格的教师可申请担任本科生学业导师。各学院对通过资格审核教师名单进行公示,学生根据公示名单进行自愿选择申报导师;导师也可以对选择自己的学生,进行二次选择,最终确定指导与被指导关系。
2.辅导员不能担任所带年级的本科生学业导师。
3.学生申报遵照自愿原则,每一位申报的学生都会有一位学业导师进行指导,每一位学业导师所指导学生人数由各学院根据师资情况自行确定。
4.各学院负责本学院本科生学业导师的聘任。
5.各学院的聘任名单在教务处、人事处、学生处备案。
6.聘任时间:原则上聘任在学生入学军训期间进行。
7.聘期内,如无特殊情况中途不得更换被指导学生或单方面中止学业导师职责。个别特殊情况需中途更换学业导师的,必须有充分的理由并经学院院长批准,同时报教务处、人事处和学生处备案。
第四章 管理与考核
第十一条 各学院负责对本科生学业导师的选聘和管理。新生入学后,各学院公布已选定的学业导师,学生选择后公布各位导师指导学生的名单。
第十二条 各学院设立本科生学业导师领导小组,制定导师例会制度,每学期至少应召开1次导师工作会议,对有关工作进行研究总结,开展经验交流,不断提高指导水平。
第十三条 各学院应定期检查学业导师工作开展情况,定期向学生了解学业导师指导情况。
第十四条 对不认真履行导师职责,学生反映强烈不满的学业导师,取消其本科生学业导师资格,并通报批评。
第十五条 本科生学业导师的工作每年度考评一次,由导师所在学院根据本单位具体制定的考评办法组织实施,考评结果将作为教师师德考核、工作业绩评价、绩效工资二次分配等的重要参考条件之一,考核结果记入本人业务档案。对于考核不合格的学业导师,由所在学院予以取消其本科生学业导师资格。青年教师晋升高一级职称时,考核合格以上的学业导师视同具有班主任工作经历。
对成绩突出的学业导师,授予“优秀本科生学业导师”荣誉称号,给予表彰和奖励,原则上推荐优秀的数量不得超过本学院学业导师总数的10%,并在职称晋升、岗位聘任等方面予以优先考虑。
第十六条 学业导师工作量补贴按照每年每生2个标准学时纳入教学工作量。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本管理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执行,由教务处负责解释。原有文件中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