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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城建学院课程免听免修与重修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21-08-10 发布者: 浏览次数:


根据我校学分制实施方案,为鼓励学分制模式下学生积极进取、独立钻研,培养学生自主学习的能力,保证本科教学的顺利进行,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课程免听

第一条 免听是指学生申请选修某门课程,经批准后,可不参加正常听课,但必须参加课程的期末考试,以获得相应的成绩和学分。包括免听正常修读课程和免听重修课程两种类型。

第二条 申请条件和范围

免听正常修读课程的学生,其已修读课程的平均学分绩点需达到3.0及以上,认为通过自学可以掌握的,可申请免听。每学期申请免听课程限为1门。

免听重修课程的学生,其已修课程未通过考核需进行重修,重修课程与正常课程上课时间相冲突,且其已修读课程的平均学分绩点需达到2.0及以上的,可申请免听。每学期申请免听课程限为2门。

通识选修课、政治理论课、大学英语、高等数学、大学体育、单独开设的实验课程以及实践教学环节,不得申请免听。

第三条 组织管理

1.申请学生在严格核对自身情况是否符合申请条件和范围后,在学期开学后一周内,向所在学院提出申请并附上相关证明材料。经任课教师和学生所在单位审核同意后,由学生所在单位汇总报教务处审批。

2.通过教务处审批的学生获得免听课程资格。学生仍须完成该课程规定的作业、实验,并参加考试。

3.免听课程一经确认,学生不得中途退出。

第四条 成绩管理

1.免听正常修读课程的学生考试期末考试成绩在60分及以上,获得学分,课程成绩和绩点据实记载。否则不能获得学分和绩点,应重修。

2.免听重修课程的学生期末考试成绩在60分及以上,获得学分,课程绩点记为1.0。否则不能获得学分和绩点。

第二章 课程免修

第五条 免修是指学生不参加某门课程的学习,但经学校考核或通过有关认证可获得该门课程的成绩和学分。

第六条 申请条件和范围

1.学生的已修课程平均学分绩点达到3.5及以上者,通过自学已掌握教学计划中规定的该课程知识,可申请参加该课程的免修考试,成绩满70分以上者,可以免修。每学期限申请1门课程免修。

2.通过大学生英语四六级考试、全国计算机等级考试,获得四六级证书、计算机二级以上证书者,可凭证书免修大学英语类和相应的计算机类课程。

3.学生因身体原因不能正常修读公共体育课的学生,由本人提出申请,学生所在院(部)同意,到校医院签署审核意见后,到体育教学部门办理免修, 也可由体育教学部安排相应的教学内容。

4.课程免修需按免修课程学分缴纳费用,由学生本人提出申请,学生所在学院批准,教务处备案。

5.思想政治理论课、高等数学、通识选修课、实践教学环节等不得免修。

第七条 组织管理

1.学生申请课程免修,需在该课程开课学期的上一学期末,向所在学院提出申请,经学生所在学院审核同意后报教务处审批。

2.免修课程考核管理由学生所在学院具体负责。教务处对考后存档的试卷进行检查,确保考核质量,开课单位负责考核课程的命题、阅卷与成绩报送等事宜。

第八条 成绩管理

1.免修课程考试成绩在70分及以上获准免修的课程,获得课程学分,其成绩和课程绩点据实记载。

2.参加免修考试成绩未达到70分者,该门课程直接进入重修。

3.由于获得英语四六级证书免修的大学英语课程成绩按照证书成绩折算为百分制成绩据实记载;由于获得计算机等级证书免修的计算机类相关课程的成绩按照获得证书的成绩据实记载。

第三章 课程重修

第九条 重修包括不及格重修和及格重修。不及格重修是指初修成绩不及格未能获得相应学分而开展的重修活动;及格重修是指初修成绩及格已获得相应学分但因某种原因学生主动申请而开展的重修活动。

重修的方式有跟班重修和重修班重修。跟班重修是随下届学生进行的重修。重修班重修是针对未获得学分的部分公共类课程,学校根据情况开设的的重修班。

第十条 申请条件和范围

跟班重修学生需通过正常选课,再次进入学校按照教学计划正常开设的相关课程班级进行修读。任何学生均可进行跟班重修。

重修班重修由学校根据需要在教学计划正常开设课程之外,集中对于公共类课程开设重修班,供已进行正常修读的公共类课程但未获得课程学分的学生修读。

学生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自主决定是跟班重修还是重修班重修。

第十一条 组织管理

1.教务处根据学生修读情况,协调相关教学单位组织开展课程重修工作。需重修的学生要严格按照学校相关规定积极进行课程重修。课程重修一经确认,学生不得中途退出。

2.跟班重修学生需通过正常选课程序,选入学校正常开设相关课程班级,并严格遵守课堂学习纪律、完成课程作业、参加课程考核。

3.重修班重修课程由学校根据需要组织相关教学单位开设,开课时间原则上安排在晚上和周末等非正常教学时间。

第十二条 成绩管理

不及格重修通过考核后,成绩在60分及以上者,获得学分,课程绩点计为1.0。及格重修通过考核后,成绩和绩点均按初修和重修考核结果的最高分记录。

第四章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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