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我校学分制实施方案,为了顺利落实本科生培养计划,规范选课工作,保证本科教学的顺利进行,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选课原则
第一条 学生修业期间,按照河南城建学院本科人才培养方案(以下简称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各专业的学习进程, 在学业导师指导下,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制订切实可行的学习计划,自主确定每学期的修读课程和学分。
第二条 学生每学期在学校规定时间内,依据所学专业的人才培养方案、课程简介、推荐课程表、选课手册等进行选课。
第三条 参照人才培养方案中的进度安排,学生每学期可根据个人情况修读有关课程。学生每学期所选课程的总学分原则上不得低于16 学分, 不得高于32学分。
第四条 选课时,要首先保证选好必修课。对于上课时间冲突的课程,学生只能选择其中一门,并优先选择必修课。对有严格先后修读关系的课程,先修课程未修读完成者,不得选修后修课程。
第五条 对于需要多学期修读才能完成的课程(如大学英语、高等数学等),学生应连续选课学习。
第六条 在同一类课程中,若全校开设有不同档次的课程,学生可根据自己的学习程度任意选课, 但不得选低于本专业培养方案要求的同类课程。
第七条 非外语专业学生每学期只能选一门公共外语课。
第八条 凡选上的课程,学生必须参加该课程所有教学环节的学习和考核。
第九条 一学期内有多位教师同时开设同一门课程时,学生可根据自己的学习特点,选择适合自己的授课教师。
第十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禁选:
1.所选课程与必修课程上课时间冲突的;
2.上轮选课人数已满额的。
第十一条 每门课程教学班选修人数达到规定方能开课。原则上选修课程人数不得少于30人, 但个别专业课程可适当放宽。
第十二条 每门课程教学班选修人数不能超过规定人数。
第二章 重修选课
第十三条 已选课但未参加课程考核或未取得相应学分时,可以重修。未办理选课手续擅自听课或参加考核,不能取得相应学分。
第十四条 同一门课程,已修读及格者,仍可以重修,但仅记载成绩最好一次的学分和成绩。
第十五条 重修选课的基本原则:
l.学生重修课程应与初修课程上课时间不冲突。原则上还应按时上重修课程;
2.学生在一个学期内,重修选课学分与正常选课学分总和不得超过40学分;
3.学生可跟班插入重修,也可根据实际情况另外开设重修班级。
第三章 选课程序
第十六条 各教学单位从第4周起做好下学期的开课计划工作。之后,由教务处和各教学单位协商排课,第10周向全校公布下学期开设课程及推荐课程表, 供学生选课时参考。
第十七条 选课实行两轮选课制(一般为每学期第10-16周):
第一轮 初选。教务处通过选课中心公布下一学期的推荐课程表,学生可查阅并初步选择下学期的课程,包括任课教师、上课时间等。
第二轮 调整选课。学生对自己已经选中的课程可以进行调整。设定人数上限,选满为止。
选课结束后,选课系统自动生成课程表。学生应及时上网核对下载个人课程表,确保选课正确。如由客观原因造成的选课问题,依据第二十二条进行处理,因个人疏忽未核对课表造成的后果由学生本人承担。
第四章 选课注意事项
第十八条 学生选课前应全面了解本专业的人才培养方案,熟悉选课系统操作方法,认真阅读选课手册,积极听取学业导师指导。
第十九条 学生选课时要注意查看学校和学院的选课通知,在规定时间内及时、认真地完成网上选课。学生未在学校规定时间内选课,选不上课或发生其它情况,后果由本人负责。
第二十条 学生未经授权,不得使用他人账号及密码进入选课系统,不得代替他人选课。新生应及时更改自己的密码,并不得泄露给他人。因本人泄露密码给自己造成的损失,由本人负责。
第二十一条 选课应由学生本人进行。选课结束后,因学生本人主观原因而未选、错选、漏选有关课程的,后果由学生本人承担。
第二十二条 选课结束以后一周内,部分学生因下列原因未完成选课, 产生选课遗留问题时,由本人提出申请,经所在学院确认,由教务处负责解决:
1.选课期间生病住院(须提供住院证明);
2.毕业学年的学生,因校外实习与校内课程发生冲突,且客观条件允许换课的(需提供实习单位证明);
3.学校学籍异动时间与选课的时间差异造成未选课的;
4.由于其他不可抗力导致未选课者。
第二十三条 选课遗留问题解决的程序:学生本人提出申请(填写申请表格),经学院教学院长签字同意后,由学院统一提交,教务处主管领导签字同意,教务处解决遗留问题。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由教务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