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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城建学院教学事故认定及处理办法
发布时间:2019-11-12 发布者: 浏览次数:

为维护我校的正常教学秩序,加强教学管理,依法治教,增强全体教师、教辅人员、教学管理人员的责任心,在全校范围内营造一种以教学为中心的良好氛围,以达到杜绝和减少教学事故、提高教育教学质量的目的,特制定本办法。

一、教学事故的类别、级别

(一)事故分类

根据教学环节主体和内容不同,将事故分为三类:1.教学管理事故;2.教学条件保障事故;3.教学过程事故。

二)事故级别

根据事故的性质及对教学工作的影响程度,将事故分为一、二、三级事故。

各类具体事故的划分级别见下表。

各类教学事故级别划分表

类 别

序号

               

级别

 

 

 

教学

 

运行

A1

未经正常审批手续,擅自修改或未执行人才培养方案。

A2

人才培养方案粗糙,出现内容矛盾,文字、数字等错误。

A3

设备或资料未经批准擅自借出或丢失,影响正常教学。

A4

设备或资料未经批准擅自借出或丢失,导致严重后果。

A5

虽已办理调课手续,但未及时通知教师或学生,导致教师或学生未能

按调课时间到教室上课,造成教学秩序混乱。

A6

因工作失误,或准备不充分造成实习、设计未按计划进行。

A7

因安排考试不当,造成教室使用冲突,接到师生反映后未及时

解决。

A8

①各级管理人员未按规定时间下达教学任务。

②擅自安排外聘教师上课,或擅自调整教学任务。

③任课教师无故不承担教学任务。

④未在规定时间内安排好课程。

⑤未在规定时间内安排好课程导致停课。

考试

 

管理

A9

①考试命题、阅卷、报送成绩等工作未按规定时间和要求完成。

②因工作疏漏导致考试无法进行或整门课程必须重考。

 

A10

  主、监考老师未按规定时间到岗。

②主、监考教师开考后迟到、早退、考试中脱岗20分钟以内。

③主、监考教师开考后迟到、早退、考试中脱岗20分钟以上。

主、监考教师未按规定佩戴监考牌。

⑤考生进场前未按规定核对考生考试证件。

⑥考生进场前未按规定核对考生考试证件造成替考等严重情况。

 

A11

①监考中使用手机、交谈、吸烟、看书报杂志等做与监考无关的事情。

②收卷不认真,造成试卷数与考试人数、监考记录不符等现象。

③因监考原因,导致该考场试卷出现异常情况。

④因监考原因,导致该考场十分之一以上试卷出现异常情况。

A12

考前故意向学生泄露试题;监考时暗示、帮助或协同学生作弊。

A13

试卷在印刷、分卷、传递保管过程中因工作失误泄密的责任。

A14

发现学生考试作弊行为,故意隐瞒不报或为其求情开脱。

成绩

 

管理

A15

①擅自更改学生成绩。

  丢失学生试卷。

A16

①未按规定时间提交学生成绩。

②无原则处理学生考试成 绩,或在评定、填写、呈报学生成绩中弄虚作假。

③工作不负责、错评、漏评、错登学生成绩,成绩单提交后差错率超过2%

A17

丢失学生成绩档案。

学籍

学历

学位

管理

A18

①故意出具违背事实的学籍、学历、学位等各类证明证书。

②过失出具违背事实的学籍、学历、学位等各类证明证书。

A19

①过失错发学历、学位证书。

②故意错发学历、学位证书。

教材

 

管理

A20

在规定时间由于主观原因未按时完成教材预定工作,造成教材采办困

难或无法到位的责任人。

A21

因工作失误、错订、漏订,造成教材不能按时发放的直接责任人。

A22

未按教学管理工作程序而自编、自印、自订教材和教学参考资料并强

行在学生中推销。

教学条件保障

教学

场所

B1

未按规定时间打开教室门,影响上课、考试等正常教学活动。

B2

未经学校同意,擅自占用教学场所,影响正常教学活动。

 

C1

课堂上散布违背党的方针、政策的言论。

C2

课堂上讲授的内容低级趣味,学生反映强烈。

C3

教学活动迟到或提前下课5分钟(含5分钟)以内。

C4

教学活动迟到、早退、脱岗造成空堂5-20分钟。

C5

教学活动迟到、早退、脱岗造成空堂20分钟以上。

C6

擅自变更教学活动时间、地点或请别人代课。

C7

擅自停课或减少总学时。

C8

未按教学日历安排,将正常授课时间改为复习或自学。

C9

开课前任课教师未上交学期教学执行大纲。

C10

上课时未按学校规定携带教学资料。

C11

任课老师在教学活动中,不对学生学习行为进行认真管理,导致课堂教学秩序不稳定,学生考勤不准。

C12

无特殊理由,实际教学进度与教学日历相差4学时以上。

C13

学期内不布置作业(含实验、实习、报告)或批改量少于规定的一半。

C14

讲课中不依据教学大纲要求,未经院部批准,较大幅度舍弃、变更教学内容(含实践教学内容)。

C15

实习、实训等实践性教学环节无指导书或任务书。

C16

品行不良、侮辱学生造成恶劣影响。

C17

讲课时接听电话。

C18

没有准备好设备和材料、用具造成不能按时上课(含管理人员)。

C19

未安排课外辅导或课外辅导不按时到位。

C20

指导教师不参与计划内实验教学的实验前准备工作,但未影响实验正常进行。

C21

指导教师不参与计划内实验教学的实验前准备工作,影响到实验正常进行。

C22

实验教学过程中,有5名(含5名)以内学生无预习报告而指导教师允许其实验。

C23

实验教学过程中,有5名以上学生无预习报告而指导教师允许其实验。

C24

擅自变更或不执行实验教学计划。

C25

实验教学仪器设备损坏而隐瞒不报。

C26

任课教师无故不承担所担任课程的实验教学指导工作。

C27

指导教师不认真履行职责,致使出现实验教学秩序严重混乱、实验设备损坏、人身安全受到危害等情况之一。

 

C28

指导教师不认真履行职责,致使出现实验教学秩序严重混乱、实验设备损坏、人身安全受到危害等情况之一,造成严重后果。

C29

大型精密、贵重仪器设备管理、使用不善,致使仪器性能严重受损。

C30

对于实验室出现重大或特大安全事故而隐瞒不报。

注:凡在教学活动中出现的异常情况在表中未列入的,参照上述事故级别执行。

二、教学事故的认定

在教学管理和教学过程中一旦出现事故,事故发现人或知情人应及时报告相关院(部)及教务处,事故涉及的单位会同教务处确认后,由责任人所在单位填写《教学事故登记表》一式四份。事故登记表中应明确列出责任人,并填写单位认定意见。责任人可以是一人或多人,但不得以单位集体代替。

《教学事故登记表》在事故发生后两天内报送教务处,并由教务处核定,核定无异议后,下发《教学事故通知书》。《教学事故登记表》分别存事故人所在单位、人事处、教务处。

三、教学事故的处罚

(一)单位

对发生教学事故的单位,学校依据《河南城建学院奖励性工资分配实施方案及配套文件(试行)》,扣除相应的教学绩效奖励。

(二)事故责任人

1.一级事故责任人:扣除津贴3000元(返聘、外聘老师扣除当学期课时酬金1000元,视其情节予以解聘或下次不再聘任);当年度考核为不合格,不得评先评优,两年内不得晋升专业技术职称;情节特别严重者,调离教学工作岗位。

2.二级事故责任人:扣除津贴2000元(返聘、外聘老师扣除当学期课时酬金500元,相关院部对其进行警告);当年不得评先评优、晋升专业技术职称。

3.三级事故责任人:扣除津贴1000元(返聘、外聘教师扣除课时酬金200元);当年不得评先评优;学校通报批评。

(三)其他   

1.部门自查自纠,发现的教学事故,只处罚事故当事人;学校组织检查发现的教学事故,除处罚事故当事人外,同时扣发该部门责任领导同级教学事故20%的津贴,扣发其他领导同级教学事故10%的津贴。同时,该部门不得参评当年教学管理先进集体。

2.本单位累计发生三次以上(含3次)教学事故者,给予其主要负责人通报批评,且该单位不得参评当年教学管理先进集体;个人一学期内发生2次三级事故记一次二级事故,一学年内发生3次三级事故记一次一级教学事故,给以相应处罚(兼职教师若出现非管理类教学事故,按其业务所属教研室归属相关院部;若出现管理类教学事故,归属其管理工作部门)。

3.凡发生教学事故不按规定上报者,一经查出,将按情节给予知情人和单位主要负责人相应处分。隐瞒不报教学事故,视其情节,按三级或二级教学事故处理。

四、申诉与复议

事故责任人如认为教学事故认定不当或处理不公,有申诉的权利。申诉程序如下:

接到《教学事故通知书》三日内,向所在单位提出申诉理由,并同时书面向教学事故申诉委员会提出申诉,教学事故申诉委员会办公室将复议结果通知事故责任人所在单位。

五、本办法适用于教师(含外聘教师、返聘教师、兼职任课教师)、教辅人员、教学管理人员和与教学相关的其它人员。

六、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执行,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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