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维护我校的正常教学秩序,加强教学管理,依法治教,增强全体教师、教辅人员、教学管理人员的责任心,在全校范围内营造一种以教学为中心的良好氛围,以达到杜绝和减少教学事故、提高教育教学质量的目的,特制定本办法。
一、教学事故的类别、级别
(一)事故分类
根据教学环节主体和内容不同,将事故分为三类:1.教学管理事故;2.教学条件保障事故;3.教学过程事故。
(二)事故级别
根据事故的性质及对教学工作的影响程度,将事故分为一、二、三级事故。
各类具体事故的划分级别见下表。
各类教学事故级别划分表
类 别 |
序号 |
事 项 |
级别 |
教 学 管 理 |
教学 运行 |
A1 |
未经正常审批手续,擅自修改或未执行人才培养方案。 |
一 |
A2 |
人才培养方案粗糙,出现内容矛盾,文字、数字等错误。 |
三 |
A3 |
设备或资料未经批准擅自借出或丢失,影响正常教学。 |
三 |
A4 |
设备或资料未经批准擅自借出或丢失,导致严重后果。 |
二 |
A5 |
虽已办理调课手续,但未及时通知教师或学生,导致教师或学生未能 按调课时间到教室上课,造成教学秩序混乱。 |
三 |
A6 |
因工作失误,或准备不充分造成实习、设计未按计划进行。 |
三 |
A7 |
因安排考试不当,造成教室使用冲突,接到师生反映后未及时 解决。 |
三 |
A8 |
①各级管理人员未按规定时间下达教学任务。 |
三 |
②擅自安排外聘教师上课,或擅自调整教学任务。 |
二 |
③任课教师无故不承担教学任务。 |
二 |
④未在规定时间内安排好课程。 |
三 |
⑤未在规定时间内安排好课程导致停课。 |
二 |
考试 管理 |
A9 |
①考试命题、阅卷、报送成绩等工作未按规定时间和要求完成。 |
三 |
②因工作疏漏导致考试无法进行或整门课程必须重考。 |
二 |
A10 |
① 主、监考老师未按规定时间到岗。 |
三 |
②主、监考教师开考后迟到、早退、考试中脱岗20分钟以内。 |
二 |
③主、监考教师开考后迟到、早退、考试中脱岗20分钟以上。 |
一 |
④主、监考教师未按规定佩戴监考牌。 |
三 |
⑤考生进场前未按规定核对考生考试证件。 |
三 |
⑥考生进场前未按规定核对考生考试证件造成替考等严重情况。 |
一 |
A11 |
①监考中使用手机、交谈、吸烟、看书报杂志等做与监考无关的事情。 |
三 |
②收卷不认真,造成试卷数与考试人数、监考记录不符等现象。 |
二 |
③因监考原因,导致该考场试卷出现异常情况。 |
三 |
④因监考原因,导致该考场十分之一以上试卷出现异常情况。 |
一 |
A12 |
考前故意向学生泄露试题;监考时暗示、帮助或协同学生作弊。 |
一 |
A13 |
试卷在印刷、分卷、传递保管过程中因工作失误泄密的责任。 |
一 |
A14 |
发现学生考试作弊行为,故意隐瞒不报或为其求情开脱。 |
二 |
成绩 管理 |
A15 |
①擅自更改学生成绩。 |
一 |
② 丢失学生试卷。 |
一 |
A16 |
①未按规定时间提交学生成绩。 |
三 |
②无原则处理学生考试成 绩,或在评定、填写、呈报学生成绩中弄虚作假。 |
一 |
③工作不负责、错评、漏评、错登学生成绩,成绩单提交后差错率超过2%。 |
二 |
A17 |
丢失学生成绩档案。 |
三 |
学籍 学历 学位 管理 |
A18 |
①故意出具违背事实的学籍、学历、学位等各类证明证书。 |
一 |
②过失出具违背事实的学籍、学历、学位等各类证明证书。 |
二 |
A19 |
①过失错发学历、学位证书。 |
三 |
②故意错发学历、学位证书。 |
一 |
教材 管理 |
A20 |
在规定时间由于主观原因未按时完成教材预定工作,造成教材采办困 难或无法到位的责任人。 |
三 |
A21 |
因工作失误、错订、漏订,造成教材不能按时发放的直接责任人。 |
二 |
A22 |
未按教学管理工作程序而自编、自印、自订教材和教学参考资料并强 行在学生中推销。 |
二 |
教学条件保障 |
教学 场所 |
B1 |
未按规定时间打开教室门,影响上课、考试等正常教学活动。 |
三 |
B2 |
未经学校同意,擅自占用教学场所,影响正常教学活动。 |
三 |
教 学 过 程 |
课 程 教 学 |
C1 |
课堂上散布违背党的方针、政策的言论。 |
一 |
C2 |
课堂上讲授的内容低级趣味,学生反映强烈。 |
二 |
C3 |
教学活动迟到或提前下课5分钟(含5分钟)以内。 |
三 |
C4 |
教学活动迟到、早退、脱岗造成空堂5-20分钟。 |
二 |
C5 |
教学活动迟到、早退、脱岗造成空堂20分钟以上。 |
一 |
C6 |
擅自变更教学活动时间、地点或请别人代课。 |
三 |
C7 |
擅自停课或减少总学时。 |
一 |
C8 |
未按教学日历安排,将正常授课时间改为复习或自学。 |
二 |
C9 |
开课前任课教师未上交学期教学执行大纲。 |
三 |
C10 |
上课时未按学校规定携带教学资料。 |
三 |
C11 |
任课老师在教学活动中,不对学生学习行为进行认真管理,导致课堂教学秩序不稳定,学生考勤不准。 |
三 |
C12 |
无特殊理由,实际教学进度与教学日历相差4学时以上。 |
三 |
C13 |
学期内不布置作业(含实验、实习、报告)或批改量少于规定的一半。 |
二 |
C14 |
讲课中不依据教学大纲要求,未经院部批准,较大幅度舍弃、变更教学内容(含实践教学内容)。 |
三 |
C15 |
实习、实训等实践性教学环节无指导书或任务书。 |
二 |
C16 |
品行不良、侮辱学生造成恶劣影响。 |
一 |
C17 |
讲课时接听电话。 |
三 |
C18 |
没有准备好设备和材料、用具造成不能按时上课(含管理人员)。 |
三 |
C19 |
未安排课外辅导或课外辅导不按时到位。 |
三 |
实 验 教 学 |
C20 |
指导教师不参与计划内实验教学的实验前准备工作,但未影响实验正常进行。 |
三 |
C21 |
指导教师不参与计划内实验教学的实验前准备工作,影响到实验正常进行。 |
二 |
C22 |
实验教学过程中,有5名(含5名)以内学生无预习报告而指导教师允许其实验。 |
三 |
C23 |
实验教学过程中,有5名以上学生无预习报告而指导教师允许其实验。 |
二 |
C24 |
擅自变更或不执行实验教学计划。 |
二 |
C25 |
实验教学仪器设备损坏而隐瞒不报。 |
二 |
C26 |
任课教师无故不承担所担任课程的实验教学指导工作。 |
二 |
C27 |
指导教师不认真履行职责,致使出现实验教学秩序严重混乱、实验设备损坏、人身安全受到危害等情况之一。 |
二 |
C28 |
指导教师不认真履行职责,致使出现实验教学秩序严重混乱、实验设备损坏、人身安全受到危害等情况之一,造成严重后果。 |
一 |
C29 |
大型精密、贵重仪器设备管理、使用不善,致使仪器性能严重受损。 |
一 |
C30 |
对于实验室出现重大或特大安全事故而隐瞒不报。 |
一 |
注:凡在教学活动中出现的异常情况在表中未列入的,参照上述事故级别执行。 |
二、教学事故的认定
在教学管理和教学过程中一旦出现事故,事故发现人或知情人应及时报告相关院(部)及教务处,事故涉及的单位会同教务处确认后,由责任人所在单位填写《教学事故登记表》一式四份。事故登记表中应明确列出责任人,并填写单位认定意见。责任人可以是一人或多人,但不得以单位集体代替。
《教学事故登记表》在事故发生后两天内报送教务处,并由教务处核定,核定无异议后,下发《教学事故通知书》。《教学事故登记表》分别存事故人所在单位、人事处、教务处。
三、教学事故的处罚
(一)单位
对发生教学事故的单位,学校依据《河南城建学院奖励性工资分配实施方案及配套文件(试行)》,扣除相应的教学绩效奖励。
(二)事故责任人
1.一级事故责任人:扣除津贴3000元(返聘、外聘老师扣除当学期课时酬金1000元,视其情节予以解聘或下次不再聘任);当年度考核为不合格,不得评先评优,两年内不得晋升专业技术职称;情节特别严重者,调离教学工作岗位。
2.二级事故责任人:扣除津贴2000元(返聘、外聘老师扣除当学期课时酬金500元,相关院部对其进行警告);当年不得评先评优、晋升专业技术职称。
3.三级事故责任人:扣除津贴1000元(返聘、外聘教师扣除课时酬金200元);当年不得评先评优;学校通报批评。
(三)其他
1.部门自查自纠,发现的教学事故,只处罚事故当事人;学校组织检查发现的教学事故,除处罚事故当事人外,同时扣发该部门责任领导同级教学事故20%的津贴,扣发其他领导同级教学事故10%的津贴。同时,该部门不得参评当年教学管理先进集体。
2.本单位累计发生三次以上(含3次)教学事故者,给予其主要负责人通报批评,且该单位不得参评当年教学管理先进集体;个人一学期内发生2次三级事故记一次二级事故,一学年内发生3次三级事故记一次一级教学事故,给以相应处罚(兼职教师若出现非管理类教学事故,按其业务所属教研室归属相关院部;若出现管理类教学事故,归属其管理工作部门)。
3.凡发生教学事故不按规定上报者,一经查出,将按情节给予知情人和单位主要负责人相应处分。隐瞒不报教学事故,视其情节,按三级或二级教学事故处理。
四、申诉与复议
事故责任人如认为教学事故认定不当或处理不公,有申诉的权利。申诉程序如下:
接到《教学事故通知书》三日内,向所在单位提出申诉理由,并同时书面向教学事故申诉委员会提出申诉,教学事故申诉委员会办公室将复议结果通知事故责任人所在单位。
五、本办法适用于教师(含外聘教师、返聘教师、兼职任课教师)、教辅人员、教学管理人员和与教学相关的其它人员。
六、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执行,由教务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