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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城建学院教学质量保障体系实施办法(试行)
发布时间:2019-11-12 发布者: 浏览次数: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深入落实全国教育大会、新时代全国高等学校本科教育工作会议及《教育部关于加快建设高水平本科教育全面提高人才培养能力的意见》[教高〔2018〕2号]等精神,建立长效自律机制,强化质量意识和自我改进,不断提高办学水平和教育教学质量,结合学校实际,特制订《河南城建学院教学质量保障体系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

第二条 《实施办法》的指导思想是: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深化教学质量管理改革,不断创新质量文化建设,确定质量竞争和全面质量责任意识,从关注质量结果到关注质量管理形成的全过程,将提高教学质量着眼点从单一的质量评价转向质量的全面管理,通过确立全新的质量观念,建立全面的质量标准,实施全程质量监控,进行全员管理,不断提升学校内部的自我约束、自我发展能力。

第三条  《实施办法》坚持以下原则:

1.科学性原则

坚持“人才培养质量是生命线”的办学质量观,围绕人才培养目标要求,遵循人才成长规律和教育教学规律,满足社会需要和学生发展需要,构建结构清晰、运行有效的质量保障体系。

2.系统性原则

教学质量不仅覆盖教学工作的全过程和所有环节,也和师资、学生、教学条件设施和教学基本建设等工作密切相关,同时还要体现学校办学定位和人才培养目标的达成情况,是多个系统共同作用的结果。要求各个部门、各个教学单位相互协作,相互促进,确保教学质量保障体系的有效运行。

3.全员性原则

教学工作是学校的中心工作,教学中心地位是提高人才培养质量的保障。全校师生员工既是教学工作的参与者,也是教学质量活动的评价者。坚持教学质量保障的全程性、全员性,建立质量保障长效机制,落实教学质量责任人制度,共同促进教学质量的持续提高。

第二章  教学质量保障体系的构成

第四条 教学质量保障体系由教学指挥决策系统、教学目标标准系统、教学质量监控系统、教学质量评价系统和教学反馈改进系统等五个部分组成。

学校依据国家社会需求,确立办学定位和办学思路,明确学校人才培养目标和专业人才培养目标,逐步建立并完善包括理论教学、实验教学、实习实训等主要教学环节的质量标准。通过教学检查、教学督导、评教评学等手段开展过程质量监控,通过教学评估、教师教学质量考评、毕业生就业质量报告等开展质量评价,全面收集整理和分析教学质量信息,并通过教学工作例会、学生信息员反馈、教学奖惩制度等方式进行反馈与改进,逐步形成主体明确、上下贯通、有效反馈、持续改进、符合学校实际的闭环运行的教学质量保障体系。

第三章  教学指挥决策系统

第五条 教学指挥决策系统是教学质量保障体系的中枢,负责教学质量保障体系的相关制度文件的制订、修改与实施,决定有关教学保障和教学质量的重大政策和措施,确保教学质量保障体系的有效运行。该系统由党委会、校长办公会、校教学工作委员会、教务处和各院(部)组成。党委会、校长办公会议、校教学工作委员会主要负责学校教学工作的重大决策;分管教学副校长负责主持日常教学工作,每学期不定时地招开教学调度会,对教学工作进行协调布置;教务处代表学校全面负责教学管理;各教学院(部)具体组

织落实和执行学校的教学任务,负责对教师教学工作的具体管理和指导。

第四章  教学目标标准系统

第六条 教学目标标准系统主要由学校的办学定位、人才培养目标、教学质量标准等要素组成。该系统具有导向作用,既是学校教育教学工作努力实现的目标,也是教学质量保障的立足点和出发点。

第七条 办学定位 学校办学定位由党委会和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根据国家的相关政策和学校的实际发展确定。

第八条 人才培养目标 学校人才培养目标由校长办公会和学校教学工作委员会根据学校的办学定位,学校的发展规划以及国家区域经济社会发展需求确定。

各二级教学单位根据学校人才培养目标制订各专业的人才培养目标,并在此基础上制定各专业的人才培养方案和教学大纲。各专业人才培养目标要依据并能支撑学校人才培养目标,各专业的毕业要求要支撑人才培养目标的达成,各专业课程设置和课程体系要支撑毕业要求的达成。

第九条 教学质量标准  学校的教学质量标准包括理论教学、实验教学、实习实训、课程设计、毕业设计(论文)等教学质量标准与要求。各二级学院根据学校的质量标准,结合自身实际情况,制定本单位的具体实施细则。

第五章  教学质量监控系统

第十条  教学质量监控系统是教学质量保障的重点。其职能是根据教学规章制度、教学质量标准,对主要教学环节教学质量进行监督和控制。主要包括教学检查、教学督导、管理人员听课、教学质量监控组和教学基本状态数据库监控。

第十一条  教学检查。

包括定期教学检查、经常性教学检查、重点教学检查。通过“三查”实施日常教学监控,及时发现问题和解决问题。

1、定期教学检查。定期教学检查是分期初、期中、期末三个阶段,在开学初,进行以教学准备、师生到课率为重点的开学初教学检查;学期中,进行以教学进度、教学内容和效果等为重点的期中教学检查;学期末,进行以试卷命题和批阅、考风、考纪等为重点的期末教学检查。

2、经常性教学检查。经常性教学检查是贯穿于整个教学过程中的,检查内容包括教师到课率、教学计划的执行情况、教师迟到和提前下课现象、学生上课出勤率与课堂纪律、毕业论文(设计)以及各类实习实验进展和完成质量情况等。

3、重点教学检查。重点教学检查是教学检查工作的深入,主要针对在教学改革方面有突破并取得一定成果的课程;学生反映较大、课堂教学质量存在明显问题、不能完成正常教学任务的教师;不同时期工作重点及教学上存在的共性问题进行的综合或单项的教学检查等。

第十二条  教学督导。不断健全和完善校院两级教学督导制度,加强教学督导队伍建设,增加督导人员数量,建立专兼职督导队伍。校院两级教学督导配合联动,开展督教、督学、督管活动。

第十三条  管理人员听课。学校各级领导按照听课制度要求,深入课堂,及时了解教学状况。坚持教师互听课制度,按照随机听课、定向听课、交互听课和观摩听课等方式,实施全面听课检查,发现和解决教学中存在的问题,提高教学管理工作的针对性和有效性。

第十四条  教学质量监控组。学校成立教学质量监控组,成员主要由教研室主任、在线开放课程主持人和优秀骨干教师等组成,定期对各主要教学环节进行巡查与监控。

第十五条 基本状态数据库。利用教育部本科教学基本状态数据库,及时统计、分析师资队伍、学科专业、人才培养、学生发展、教学管理、质量监控等方面的信息,充分发挥其对本科教学运行和质量保障的监控作用。

第六章  教学质量评价系统

第十六条 教学质量评价系统是教学质量保障的一个重要环节。其职能是对学校教育教学工作质量进行评价,主要包括教学评估、本科教学质量报告、毕业生就业质量报告和教师教学质量考评。

第十七条 教学评估  学校积极组织专业评估和课程评估等教学类评估工作。按照专业建设标准,适时进行专业评估,评估结果作为学校专业招生计划、专业建设及动态调整的重要依据;鼓励支持各类课程专项建设,并定期组织评估验收。学校负责校级及以上课程建设项目的评估或推荐工作,其他课程评估以学院自评为主,学校定期抽查;积极推进专业认证制度。聘请专家对相关专业进行精准指导,提升质量标准,加强常态监测。

第十八条 本科教学质量报告 本科教学质量报告主要对学校本科教学中师资与教学条件、教学建设与改革、专业培养能力、质量保障体系、学生学习效果等情况进行通报,接受社会的监督与评价。

第十九条 毕业生就业质量报告  毕业生就业质量报告主要对应届毕业生的就业去向分布、就业专业相关度、就业满意度等项目的调查分析形成报告,同时征集毕业生对学校的专业设置、培养过程、教学条件等的意见和评价,并及时反馈到学校相关部门以促改进。

第二十条 教师教学质量考评。教师教学质量考评由学生评教、院部考评、教学督导组和同行教师评教四个部分组成。学生评教由院(部)组织各教学班级对任课教师进行评价,一般在期中教学检查时进行,考评的范围包括教师教学态度、教学方法、教学内容、课堂管理等方面。院(部)考评以院部为单位,组成教师教学质量考评小组,院(部)对教师教学质量考评的范围包括教学资料、理论教学、实践教学、教学研究、教学纪律等方面。校督导组成员对全校教师随机随堂听课,对被听课教师授课情况给予客观评价;各院(部)教研室组织本系教师相互听课,对教师教学进行客观评价。

第七章  教学反馈改进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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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一条 教学反馈与改进系统主要包括教学工作例会反馈、学生信息员反馈、日常监控反馈、教学奖励制度、教学事故处理制度。 其职能是将质量监控系统收集信息和质量评价系统评价结果,准确、全面、快速地反馈到各级质量保障组织机构,为其做出正确决策提供可靠依据,并及时调控和持续改进。

第二十二条 教学工作例会反馈。由教务处负责定期组织召开教学工作例会,检查学校教学运行情况和专项教学工作落实情况,通报有关教学检查及评估结果,听取各方面意见和建议。

第二十三条 学生信息员反馈。按专业和年级遴选一定比例的学生担任信息员,定期反馈有关学生学习、生活信息和学生对教师、教学管理部门以及学校的评价、意见或建议。评估办将信息按单位归类整理后反馈到相关部门,要求部门调查研究,采取措施,并及时反馈给评估办。

第二十四条 日常监控反馈。学校及职能部门领导、督导人员、教学质量监控组等在不同层次的听课评价过程中,对任课教师的基本评价、意见和建议直接反馈给教师本人或经教学管理部门反馈到相关单位;学校或学院召开教学信息员例会、学生座谈会、教师座谈会等,对收集到的信息进行整理并反馈到相关部门予以解决。

第二十五条 教学奖励制度。通过教师授课大奖赛、专业与教学建设重大成果奖励、优秀教学成果奖励等一系列教学工作奖励制度度,有效调动教学部门和广人教师的积极性和创造性。

第二十六条 教学事故处理制度。对因为任课教师、教辅人员、管理人员及部门等直接或间接责任,影响教学秩序、教学进程和教学质量者,按照有关教学事故的处理规定进行教学事故的认定,处理结果与相关人事及干部考核制度挂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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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各相关职能部门、教学单位可根据本办法,结合本单位实际,制定具体实施细则。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由评估与教学质量监控办公室负责解释。 

教学质量保障体系运行图如下:

图片1

 河南城建学院教学质量保障体系运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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