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我校学分制实施方案,为加强和规范本科生课程考核与成绩管理工作,保证本科教学的顺利进行,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一章 学 制
第一条 普通全日制本科生基本学制为4年的,弹性学制为3-8年;基本学制为5年的,弹性学制为4-9年。参考专业人才培养方案,学生可根据自己的情况制定3-8 (或4-9)年个人学业计划。
第二章 学 期
第二条 每学年设置秋、春两个教学学期,一般每学期为19周。实践教学环节由各院(部)根据人才培养方案进行合理安排。
第三章 学分与学分绩点
第三条 学分是表征课程量的计算单位,反映课程内容的深浅难易和学生修读课程所需时间。课程具体学分数按照本科专业人才培养方案执行。凡通过考核,成绩合格, 即取得相应课程的学分。成绩不合格,则不能取得学分。
第四条 学分绩点用以计算学生学业成绩, 充分反映了学生掌握课程知识的程度以及学习质量。考试成绩与绩点的的换算关系如下:
百分制 |
90-100 |
80-89 |
70-79 |
60-69 |
<60 |
绩点数 |
4.0-5.0 |
3.0-3.9 |
2.0-2.9 |
1.0-1.9 |
0 |
五级制 |
A(优) |
B(良) |
C(中) |
D(及格) |
E(不及格) |
对应成绩 |
95 |
85 |
75 |
65 |
45 |
绩点数 |
4.5 |
3.5 |
2.5 |
1.5 |
0 |
课程学分绩点、平均学分绩点的计算:
1.课程的绩点数计算如下:
0 (成绩<60)
课程的绩点数=(成绩>60)
2.课程学分绩点数计算如下:
课程学分绩点数=课程的学分数×课程的绩点数
3.累计学分绩点=某一时段各门课程的学分绩点之和
4.平均学分绩点
平均学分绩点代表学生某一阶段某个时期乃至全学程的学习质量与水平,它是随学生学习状况不断发生变化的动态数值。以学生所得全部课程的学分绩点之和,除以该生同期修读的学分总数,即可得该生该学期经学分加权的平均学分绩点。即:
平均学分绩点=Σ(课程绩点×课程学分) /Σ(课程学分)
第四章 成绩考核
第五条 学生成绩包括课程成绩(含课内实验和实践)和实践教学环节成绩等。
第六条 考试课成绩记分一般采用百分制,考查课和实践教学环节的成绩评定一般采用五级记分制。
第七条 成绩评定
1.百分制考核成绩不低于60分,五级制考核成绩及格以上者,即取得相应学分。
2.不含课程实践的课程的考试、考查总成绩(按百分制)一般由平时成绩和课程卷面成绩组成, 平时成绩一般占课程成绩的30%或40%。包含课程实践的课程,课程实践成绩应占一定比例。考试、考查课程总成绩由平时成绩、课程卷面成绩和课程实践成绩三部分组成,各项成绩所占比例按照该门课程的教学大纲执行。
3.课程设计、社会实践和社会调查报告、毕业(生产)实习、毕业论文(设计)等实践环节成绩须根据平时表现、报告、答辩、总结等评定,具体要求由各教学单位依据相关文件考核评定。
第八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能取得学分:
1.在选课阶段未选中该课程的;
2.学生因各种原因缺课,累计超过本学期教学时数三分之一者;
3.该门课有实验课而缺席实验, 缺席时数超过实验总时数三分之一者;或缺交实验报告超过应交报告三分之一者;或实验考核不及格者;
4.考核总成绩不及格的。
第九条 缓考
1.学生因故不能参加课程考试的,必须在考前办理缓考手续。经学生所在院(部)核实,教务处批准,可予缓考。
2.缓考成绩以缓考实际考核成绩评分、记载。
第十条 重修
1.除通识选修课程和个性拓展课程外,其它课程考核成绩不及格不能取得学分,应进行重修。通识选修课程和个性拓展课程不及格可以重修,也可改选其它课程。
2.考试违纪的,该课程成绩以“0”分计,需进行重修。
3.擅自缺考的, 需进行重修。
4.实践教学环节未参加、不及格者应重修。
5.学生对学习成绩不满意的课程,也可重修,其成绩可按各次考试成绩中最高分记载。
6.需要重修的学生,由学生本人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安排重修方案,随课程所在学期正常选课和考试。在一个学期内,重修选课学分与正常选课学分之和不得超过40学分。学生重修课程,应按时上课。若上课时间冲突,学生本人可提出重修课程免听申请(实验课、实践类课除外),经课程所在院(部)确认同意,任课教师可允许其参加最后的课程考试。免听课学生应按要求完成作业和测验,其平时成绩由任课教师视具体情况评定。
7.实践教学环节重修时,除按标准缴纳重修费外,记载成绩时, 以初修和重修的最高成绩记载。
第五章 学生成绩管理
第十一条 成绩登录与保存
1.学生所修课程应参加考核,考核成绩录入成绩库,并归入本人成绩档案。任课教师必须在课程考核结束三天内完成成绩录入。
2.任课教师成绩登录完毕准备提交时应认真核对,确认无误后进行提交, 成绩提交后仅供查询无权再行修改。
3.成绩录入结束后关闭成绩录入系统,同时在网上向学生公布考核成绩。
4.成绩录入结束后打印成绩单一式二份经教研室签字后,其中一份存课程承担单位,一份报学生所在院(部)。
第十二条 成绩查询与更正程序
1.学生可随时登录学校教务管理系统查询本人成绩。
2.如学生对考试成绩有异议,要求核查试卷,可在每学期开学后一周内向开课院(部)提出书面申请, 由开课院(部)负责核查试卷,逾期不再受理。经核实,确系教师判卷有误需更正成绩的,由任课教师、教研室主任在试卷和原始成绩单上签名,经教学院长审核签字后,持成绩更正申请表,附盖章的试卷和原始成绩单复印件到教务处审批,方可修改录入成绩。学生因为漏写或错写姓名、学号、班级等信息而导致成绩无法登记, 责任由学生本人负责。
3.学生毕业前,学生总成绩单由学生所在学院出具,加盖相应公章后移交相关部门存档。
4.已毕业学生需要出具在校学习成绩证明的,到学校档案室查询办理。
第十三条 外聘教师担任课程的成绩管理
外聘教师担任课程的成绩由所聘部门落实, 各项要求与本校在岗教师要求相同。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2021级学生开始执行,由教务处负责解释。